一、應備證件:

 

 1. 過戶登記書。(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 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若委託買賣業以外第3人辦理者買賣雙方如有任何一方無法親自辦理者需加附第二證件即有效駕照或全民健保卡或護照等證明文及代辦人身分證,第二證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 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3. 買賣雙方印章。
4. 行車執照。

5. 新車主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強制機車責任保險證。

 

 

二、辦理地點:

 

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機車行照費新台幣一五○元。(機車行照到期者,應同時預繳二年之燃料使用費)

 

 

四、注意事項:

 

1. 如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違反強制險等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 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經法院查封或經司法、治安、稅捐等機關通知禁止異動之車輛,未經塗銷,不准辦理車輛過戶。

3. 汽車如逾定期檢驗日,須經檢驗合格。

4. 機車出廠5年、汽車出廠10年以上老舊車輛應先經檢驗合格,若已定檢(臨檢)合格一個月內辦理過戶者,免再臨檢。

5. 若同時遺失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項者,須回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

6. 離島車輛在本島申請辦理過戶至離島,應填具「拋棄減費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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